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车险实务知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车险实务知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理赔员条件:2年以上从事保险理赔或保险业务工作实际经验,拥有保险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理赔员工作内容:
2、接到查勘定损通知后,组织客户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3、接见客户,检查确定财产权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医院记录,确定责任;
4、检查索赔形式和其他记录确定承保范围,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赔案、代理算赔案进行赔款理算;
5、向客户及代理人合理地解释理赔结论,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查勘定损意见和理赔意见;
6、理赔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维护理赔业务数据库和客户风险档案,分析客户风险分布状况,提出风险管理对策,确保理赔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7、研究理赔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流程,提出拟定以及修改意见,不断提高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保监会交强险实务操作中有严格规定,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不能超过4%,且不得躲避 无代理资质的人员支付,否则就是违规经营。因此,不管叫提成,还是代理手续费,也不管是紫金保险公司,还是其它保险公司,其交强险代理费用最高一律不得超过代理交强险保费的4%。
保监会交强险实务操作中有严格规定,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不能超过4%,且不得躲避 无代理资质的人员支付,否则就是违规经营。
因此,不管叫提成,还是代理手续费,也不管是紫金保险公司,还是其它保险公司,其交强险代理费用最高一律不得超过代理交强险保费的4%。有时效的。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我国2002年保险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款规定将二年的索赔期间明确定性为诉讼时效,并将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原来的“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规定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但是,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确定索赔时效的起算点仍然存有争议,这对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人、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影响。准确界定
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明确“保险事故发生”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第七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据此,可以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本意,且体现最大诚信原则,同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能够依法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依此原则,不能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日作为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宜以
第三者***之日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车险实务知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车险实务知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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