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但撞伤者的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并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这些费用需要由驾驶员出于人道主义进行相应的赔款。因此,撞伤人后,虽然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责任,但驾驶员仍然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并不能完全依赖保险公司处理所有事务。
正常情形下,有意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不会赔付第三者责任险。这是由于该行为触犯了保险合约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旨在填补意外及无法预料之风险。有意伤害他人具有恶意且可预期,不在保险责任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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