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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车险理赔的经典话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车险理赔知识适合发朋友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推销车险发朋友圈?
  2. 车险返点和不返点理赔标准一样吗?

如何推销车险发朋友圈?

朋友圈推广车险的方法是:可以剪辑一些图片,在上面加一些车险的文字内容发到朋友圈,比如每年都有哪些优惠自己卖的车险比其他人的有什么优惠,多了哪些服务,不出险的每年的费用降幅情况等;还可以发微信群里,语言要简洁,内容也要简洁。注意在朋友圈宣传时候不要太过经常去发广告。车险一般指机动车辆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1、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摩托车等。

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车险理赔的经典话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当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中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

3、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车险返点和不返点理赔标准一样吗?

车险返点和不返点理赔标准一样吗?

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车险理赔的经典话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应该是一样的。

返点,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回扣”、“折扣”性质的东西,就相当于商场里买茶叶送茶壶、买电视机送插排类似的东西,也就是说,本来业务员这一单能挣三百元,但是她为了抢到这个单子,从自己的佣金三百元当中拿出八十元给客户返点,自己挣二百二十元,仍是有利可图。

当然了,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车险理赔的经典话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现在保险行业竞争把热化,有些业务员宁可冒着被开除的风险也要争取每一笔单子,如果有人进行举报,保监会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严厉处罚的。

一样的,每个保险公司及业务员操作不一样而已。

有的保险公司直接把保费降下来,电话车险基本***用这种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取送油费或返还保费的方式来操作。

无论哪种方式,理赔标准肯定是一样的。

所有保险公司的保单理赔都是以保险合同为准,跟购买渠道是否返点给客户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有效,在任何渠道购买都可以正常理赔。

现实中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抢单给投保人返佣,严重扰乱保险行业市场秩序,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并查实,代理人面临吊销保险销售执业证的风险。

另外,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没有底薪和五险一金,而且交通、餐食、话费,打印计划书,节***日送给客户的礼品等等,所有的办公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保险销售佣金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

如果保险营销员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客户,可想而知为了成交一份保单,他都敢顶着被银保监会吊销执照的风险。他给你做的保险***会考虑到你未来的利益和保障吗?想都不用想一定是将他的利益最大化。

另外如果他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投保人,他自己拿什么生活,拿什么养家糊口,在这个行业能待下去吗?那么毫无疑问,后续你在他那里购买的保单就成为了孤儿单。

保险属于特殊商品,成交之后服务才刚刚开始。俗话说:贪小便宜,必吃大亏。切不可贪图一点返佣,最后受伤的是还是自已!

从保险合同的效力与是否返点无关,依法承保的保险合同具有执行效力。

保险代理人返点客户属于违法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明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车险理赔小知识适合发朋友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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