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车险理赔的知识点汇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关于车险理赔的知识点汇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378投诉受理范围
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下面这些情形在保监会职责范围内:
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车险初登日期错了,不会影响车险理赔的!
也会影响第一次投保车辆享受保障,车险保单上的初次登记日期是根据行驶证上的初登日期录入的,其他没有什么不良影响。
另外,后续车险续保,车主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保单生效时间,为了避免车险断保,车主通常可以提前30天续保,若是过期续保,保险公司也会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障责任,断保期间的保费不用补齐。
对于车辆报废后剩余的车险保费,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如果车主没有及时办理,虽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剩余保费,但可退还的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自通知之日解除,交强险的保险费也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时。
常见的商业险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通常保险公司都约定自投保人通知之日解除合同。不过,如报废车主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处理,此时虽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可退还的剩余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
报废车辆的车主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直到半年后才履行了通知解除的手续,此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仅需退还合同解除后十五天的保险费。车辆报废后被强制回收、注销,之后车主即投保人没有再实际使用车辆,保险人客观上也没有再因保险车辆的行驶而承担任何保险风险。如车辆报废后保险人继续收取保险费有违公平。保险合同关系除适用保险条款的约定外还受保险法的约束。
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不管是责任险,还是车损险,都属于财产险类别。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在体例上隶属于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中,因此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都可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报废车辆车主不主张合同解除,而是引用保险法53条,主张合同履行中降低保险法,由于车辆被回收后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也降至零风险,相应的保险费也应降至不收费。有时主张合同履行比主张合同解除对投保人更有利。
当你的爱车发生交通意外时,建议你第一时间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告诉你下一步怎做。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小事故,损失也不大,理赔金额较小,可以现场拍照并按照快速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双方事故要联系交警部门,进行定则,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理赔金额较大时,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交警和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员到场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
理赔资料;出险通知书、***、驾驶证、定损单、发票和保险大单“三证一单”及其清晰复印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车险理赔的知识点汇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车险理赔的知识点汇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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