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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车险核保知识视频文案大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车险核保知识***文案大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男子生前买了22份保险达千万,意外身亡后遭11家公司拒绝赔付你怎么看?

一男子生前买了22份保险达千万,意外身亡后遭11家公司拒绝赔付怎么看?

冲入水塘需要事出有因,正常人在没有酒精影响、没有其他车辆他人影响的前提下,谁会冲入水塘?***不算意外身故,喝酒也不算。

正常人谁会在11家保险公司同时买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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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连人情世故都不懂,连过年吉祥话都不会说的喷子在大年初六我生日当天祝我遇到同样的事保险公司也不赔;那我就把这件事彻底八清楚,再送给喷子一句话:「老子是规规矩矩做人的,既不会背一***债,也不会买11家意外险后莫名其妙的寻死。我还要继续享受美好人生,你要试自己去试!

1、死者周华,有过两次婚姻,有四个子女,生前企业具有债务。2015年8月29日周华发生过一次自驾车交通事故溺水时间2016年初又逐一变更保险受益人为其四个子女周某翔、周某枫、周某亮、周某云。

2、2016年6月3日,周华在没酒驾、没神经问题的情况下驾车(鄂HAV008)高速冲过21.3米的花生地冲进水里,还冲出了28米,落水以后所有求生行为都没做,连安全带都没解开。(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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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华负有外债。2015年,在周华欠杨春梅债长期未还,经***判决也未履行,***执行庭将周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周华身故后,荆门市掇刀区***冻结了周华在平安人寿的身故保险金,并向周华的公司送达传票。

4、媒体报道中对上述周华公司负有外债之事只字未提。也没有提及这22份意外险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都是什么时候买的。

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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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题主认为湖北荆门男子为骗保,希望先向题主提出几个问题,以确保资料全面,否者无法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什么?

第二,死者行为的事故认定如何?

第三,死者购买保险的具体类型,以及分别购买的哪家保险公司。

只有有了这些信息,才能够客观分析出死者是不是在骗保。亦或者,请明示这起案件是否已经交由法庭审,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裁决文书的信息来做判断

因为题主没说,那么我们就不管保险的类型,只说死者死亡直接联系到的保险赔付关系。

我们都知道,如果保险中涉及人寿的内容,大多会涉及***的问题,而我们当前法律规定的内容中,也支持保险公司对***不予赔付。所以,死者的死亡因素对于其是否能够得到保险至关重要。更关键的是,汽车作为工业产品,其是否因为故障而损毁,其实是非常容易检测出来的。

所以,死者到底是***,还是意外身亡,直接决定了能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题主最后一个问题,

22张保单的赔偿***,促动了无数人的神经。

11家保险公司,22份保单,10***万的赔付金额,个人购买这么多保险,乍听起来,让人产生疑问:死者购买这么多保险,正常吗?

但仔细看新闻,就能得出基本的判断。他最早的一份保险是从09年开始购买的,22份保险的种类并不都是意外险,他还常年购买保险把保险单作为礼物赠送给亲戚和晚辈,全家人一共有58份保单。如果说,对死者为自己购买22份保单感到可疑,那么他给亲戚和晚辈还购买的其他36份保单又做如何解释?

所以,从这方面可以判断,死者是一个非常有保障意识的人,他是保险公司的忠实客户,他很清楚保险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保障。

至于他为什么买22份之多?从法律上说,这是他的权利。我国《保险法》涉及重复保险的规定,仅有第五十六条: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法》仅对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人身保险并未限制重复保险,他购买22份保险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别说是购买22份保险,就是他想购买220份保险,只要他有那么多钱购买,只要保险公司愿意给他承保,这都是可以的!

死者去世后,11家保险公司提出了六大疑点,怀疑死者是***,涉嫌骗保。为此,11家保险公司通过该市保险行业协会向警方报了案,在公安机关做出了不能认定周华涉嫌保险***的说明后,11家保险公司依然以事故成因不清、意外证据不充分而拒赔。

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非常拙劣的拒赔理由!

从《合同法》上说,保险合同一旦签字,就意味着生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一旦达成,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规定赔偿。

我有个邻居亲身经历过要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情,她总结的是:保险公司好话说尽哄着你把钱交了,等到你出了事情该保险公司掏钱,你说尽好话也得不到。

她买的大病险,去年得了乳腺癌,手术加上化疗一共花费大约五六万,也不算多。她的保险是十万保额,当她去保险公司办理时,只给了三万元,剩余的被告知,去世时付清。

当时她说,千万不要再买保险,都是不死不见钱。看来她也说错了,这位男主都死了,一分钱也得不到。

还有保险公司管理,我曾经被拉去听过他们的课,劝我也加入做代理人。听完一堂打满鸡血的课程,整一个传销模式。我立即把这些人拉黑,再也没去过。

各人经历不同,看法也不同,这仅仅是我的个人意见。

导语:笔者认为周华根本没必要骗保,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周华当天晚上驾车冲入水塘,三天后才被人发现,属于溺水窒息死亡。但周华生前给自己在11家保险公司投了22份意外险保单,1000万的赔付金额,个人购买这么多保险,乍听起来,让人产生疑问。

但经过统计自09年开始周华共计购买58份保险,其中有22份是周华的个人保险,而他的意外身故一旦赔付到位,他的家人会得到1000万的赔付金额,可事情过去了四个多月,与之办理保险的几家公司却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从上述新闻不难发现,周华自09年开始就陆续给自己购买保险,至今共计购买了58分保险,其中22份是个人的意外险,确实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认为周华系骗保可能是基于违反常理的大量购买人生意外险,但也恰好发生了意外伤亡。

但是客观事实上,55岁的周华常年在外承接工程,身前并无多少外债,也许是内心那份对亲人责任与关爱,也许是保险意识强,周华不仅是自己购买了许多保险,也常年把保险单作为礼物赠送给亲戚和晚辈。

笔者认为:据此可以看出周华个人经济收入状况应该不差,否则根本没必要自09年开始大量购买保险并且同时还给晚辈亲戚购买,故而笔者认为该案中周华系骗保的可能性很低。

同时公安机关做出了不能认定周华涉嫌保险***的说明,可是多家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拒绝理由多为事故成因不清、意外证据不充分。

本案中有人提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周华的行为属于重复购买保险,不应当赔付1000多万,但客观事实上,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该条仅仅针对财产险,打个比方一辆车价值仅10万元,投保保险所有赔付总额不可以超过汽车的价值,但是该案中周华投保的是意外险,一条命值多少钱?显然周华购买多份意外险并不违法,也不违规。

首先保险公司齐刷刷的拒绝赔付的根本原因是怀疑周华系骗保,故意***,但是客观事实上,警方已经排除***认定该案系交通事故意外而已,同时《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了***行为免赔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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