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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字意解释就知其意,有的地方民间借款是写承保人,承保、担保,承认保证、担负保证,借款合同或借据中主题是借款到期回收,即是承认担负就是保证还款,丁是死是活还不上欠款都由甲乙丙还欠款。民法中有相对应条款。
中间人,证明人介绍人、则是其知道这个事证明一下,不承担还款责任。
多人为同一笔***保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额保证,即甲乙丙三方在60万以内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额度;还有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银行***的话,根据操作惯例,通常银行不会主动约定保证份额,因此甲乙丙跟银行签订的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从甲乙丙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看出并未约定份额。)也就是说,银行有权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要求归还这60万元。
在本题中,甲愿意承担50%,应该说对乙和丙是有利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题中债务人已经死亡,所以从银行角度来说,有权主张甲乙丙其中任何一个人全额偿还。同时,被银行追偿的保证人有权再向其他几个保证人追偿。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应该是甲乙丙平均分担这60万。
所以说,甲方愿意60万承担一半的份额,实际上减少了乙和丙的保证责任。如果让***判,反而是三人20万一个。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谢邀!借款人,属于第一顺序还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担保人为第二顺序还款人。银行内部***呆帐处理规定:因借款人死亡,其遗产偿还***后的不足部分,列入***呆帐处理。本案中,借款人死亡,但有***担保人,因此,此笔***不能列入***呆帐处理。借款人虽然死亡,但第一顺序还款人依然是原借款人。因此应该是,借款人遗产归还***后的不是部分,由***担保人偿还债务。如果当初签定***担合同,没有明确第一担保人、第二担保人、第三担保人。那么三个担保人,应该负同等责任。甲作为借款人亲哥哥自愿承担50%,乙和丙应该积极响应。如果甲仅承担三分之一,法律是认可的,法律不会强迫甲承担50%。
谢谢邀请。
楼主描述的问题,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实践操作起来,真的很麻烦。
首先,债务人丁死亡,应该由丁的法定继承人在丁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并由甲、乙、丙三人对丁生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不会主动***丁的法定继承人和甲、乙、丙,导致丁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以后,有转移、消费遗产的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丁死亡后遗产有一个价值80万的实体店,一辆价值20万的货车外加5万元现金,按理说归还60万的***及利息绰绰有余。但是因为债权人没有***取措施,导致该笔遗产由丁的继承人继承以后,变现消费或挪做他用。等债权人***以后,还不了债务,只能让甲、乙、丙三人先予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丙三人向债权人赔偿以后,有权向丁的法定继承人追偿。但是这种追偿是否能够挽回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天晓得。
司法实践当中,甲、乙、丙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动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主张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从而迫使债权人提前向债务人丁的法定继承人提***讼,并申请保全丁的遗产,以利于借贷合同***的处理。
楼主描述的事情,如果丁的遗产拍卖后仍然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剩余债务由担保人甲、乙、丙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丙三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无权向丁的法定继承人追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车险人伤理赔知识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车险人伤理赔知识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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